厦门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发布:2013/07/15 16:03:41,浏览:935

今后在福建厦门购物或购买到厦门制造的参保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死亡或者财产损失,不必担心在理赔过程中会过多推诿了。从72开始,厦门市质监局、保监局联合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从源头保护受到损害的质量安全事故受害者的利益。

据了解,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指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造成使用者人身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但是,我国长期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受害者索赔成本高、索赔效率低,受害者不易得到合理、及时和有效的经济补偿等诸多问题。此次厦门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该项制度,将大力推进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全社会质量安全责任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将合理分担企业经营风险。

该制度实行了企业质量信用状况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赔付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今后凡参保产品监督抽查连续3年未出现不合格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连续两年未出现不合格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参保产品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奖项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参保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被纳入质监部门质量信用“黑名单”的,保险费率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40%。保险费率及其浮动由承保公司和参保企业自行协商约定,并应符合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

为了保障该制度的落实和推广,厦门市质监部门还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质量管理、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的重要内容,激励企业建立对于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质量信用服务机构的推进作用,鼓励服务机构开发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质量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确保经营活动保值增值、降低风险等需求;鼓励承保公司在承保活动中使用质量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作为共治格局的另一方,厦门市保监局将指导厦门保险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做好理赔工作,要求企业不得通过擅自提高参保条件等方式进行拒保。同时应深化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构建共治格局的核心内容是健全质保互动机制。”曾琳说。为此,厦门质监部门将加强与厦门市保监局合作,实现与承保公司互通信息,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报送制度。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将参保企业的质量信用状况及时提供给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参保及理赔情况每半年定期报送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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