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
发布:2013/09/30 14:14:57,浏览:919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消息,质检总局今日发布公告,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公告显示,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的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5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公告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自20144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公告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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