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2/07/26 10:52:10,浏览:1566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7月23日审议了《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鼓励企业在保障商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对商品进行简易包装,并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当接受。
草案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品包装物减量中的义务。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进行包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商品包装必须符合强制性规定,并在进货检查验收时对商品的包装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品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检测报告。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商品供应方拒绝提供商品包装检测报告的,销售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草案还规定,上海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以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