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市场规范
发布:2013/11/01 11:10:04,浏览:2240

从字面意义理解,市场监管是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在政府职能权重指数较高的情况下,我们已经习惯于把市场监管看成是政府部门的权力。殊不知,市场运行的千般变化,怎一个监管了得。不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我们的政府部门就会在市场中忙得焦头烂额而不得其所。

记得2006年,北京有家叫蜀国演义的酒楼一下子声名鹊起。原因是它销售的凉拌福寿螺让上百名消费者在食用后,感染了“广州管圆线虫病”。这家酒楼被查处,北京禁食福寿螺。全国范围谈福寿螺色变。

有问题的食物不吃原属正常,但问题的另一面就不那么简单。仅仅两年时间,昔日餐桌上的美味,就变成了田间的祸害。

2009年夏季,南方频传福寿螺入侵稻田的消息。湖南浏阳市发生福寿螺大量繁殖入侵农田灾害。截至当年5月,浏阳全市共在9个乡镇的10万余亩稻田中发现了福寿螺,部分农田早稻秧苗受损严重。浏阳当地政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采取出钱收购等方式全面打响福寿螺歼灭战。

据说,市政府出巨资收购福寿螺,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成效并不显著。北京市后来准许酒店经营福寿螺,于是,南方的田间很快就不再有福寿螺危害了。

这是一个食品安全牵出农业安全问题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社会问题的普遍性与关联性。而笔者看到的却是其中的利益与祸害转换的市场原理。

北京餐桌上的美味是怎样变成浏阳田间祸害的?究其原因,是市场的利益通道被堵塞了。市场通道一旦畅通,田间的祸害又重新变成北京餐桌上的美味。浏阳市政府出巨资,成效却不够显著,说明政府的力量与市场力量对比是有限的。福寿螺事件给市场监管者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如何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市场规范,让市场规范问题在市场利益机制下自行消除。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市场规范的顶层设计上并不缺少对利益相关者的考量。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有奖举报制度等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原本可以更好地规范市场的举措总是让人有用起来别扭的感觉。比如消法第49条的“假一赔二”问题,当年的起草者著名法学家河山在第一稿中写的是“假一赔十”。将十变成二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据说当年的讨论中就有不能鼓励消费者脱离真实身份去维权的说法。在有关部门的解释中,确实将知假买假者排斥在消费者之外。知假买假不受保护,但是,又提倡消费者理智消费,期间的滑稽自不必提,单就其排斥市场利益机制对规范的效能,就已经令人很是诧异。有关规定与解释,让当年的打假英雄王海很快销声匿迹,全国各地职业打假人也渐渐偃旗息鼓。这支曾经令造假售假者头疼不已的队伍,却被规范市场的司法解释给化解于无形之中了。

同样的情况在有奖举报制度中也颇有谐趣。笔者关注许多有奖举报条款,几乎清一色设定奖励的上限。有奖举报奖金的上限凸显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部门将举报制度从规范市场的落脚点,转到了在处罚金额与奖励金额分配上与举报者相博弈的出发点上。这一博弈的结果是,举报者没有积极性,举报制度形同虚设。

职业打假人走了,基于奖励的举报者也不来了。剩下的是忙碌且忙不过来的执法者。

从市场生态而言,职业打假人和知情举报者就是违规者的天敌。自然界中,天敌是大智慧的造物主维护生态平衡的链条。同理,市场生态中为违规者设计天敌,也应该是政府监管市场的一种智慧。

从表面上看,职业打假人和知情举报者力量的弱化是市场利益通道不畅的结果,甚至可以理解为某种价值观扭曲的结果。但是,站在市场监管的最高层,从指导思想上去解释,归根结底,是我们在市场监管理念上缺少“群众路线”这一哲学思想的指导。

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径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求我们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中蕴含的巨大能量,将其运用到市场监管的实践之中。普遍意义上的群众,其实就是一个又一个有血有肉的消费者、经营者、违规案例的知情者。他们之中,不乏胸怀正义、不图利益的举报者,当然也不排除以此谋生的职业打假人。相信并依靠他们的前提是,他们是市场经济走向规范的促进者。(杨荣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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