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悲剧引发电动窗安全问题大讨论(上):电动天窗算不算电动窗
发布:2013/11/26 10:25:25,浏览:789

不到1个月时间,国内发生两起汽车电动窗引发的悲剧。

10月19,四川江油3岁小女孩在自家汽车上玩耍时,被电动天窗卡住脖子,不幸身亡;1113,辽宁沈阳一位父亲将8岁儿子单独留在私家车里,没想到儿子的脖子被副驾驶位置车窗卡住,不幸窒息而亡。

一个电动天窗,一个电动风窗,上述两个事件引起社会对于电动窗安全性的大讨论。近日,不少读者来电咨询涉及电动窗的标准规范问题。记者调查采访发现,我国对于包括汽车在内的机动车电动窗有强制性标准条款规范,但并未查到关于汽车电动天窗的具体要求。

那么,电动天窗是否属于电动窗?标准起草人认为,当初制修订标准时,只考虑到车身两侧的风窗,并未考虑电动天窗。但在消协人士看来,标准对于电动窗作出强制性规定,本意是为了保证使用者安全,电动天窗同样存在安全隐患,从广义理解应该适用于天窗。

抛开标准的适用性不讲,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标准条款规定留给生产企业“二选一”的余地,多数汽车厂商,尤其是低价车型汽车厂商,出于成本考虑,倾向于不装配“遇障碍可自动下降”装置,即“减配”防夹手功能。成本与安全该如何权衡,是摆在汽车生产企业面前的一道算术题。

电动窗有强制性标准规定

近日,针对汽车电动窗夹人事故,不少媒体跟进报道。其中,一些媒体提到,对于车窗或者天窗是否应该具有防夹功能,目前国家还没有强制标准。

其实,上述表述并不准确,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电动窗停靠或遇障碍下降有明确规定。

20129月实施的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其针对电动窗作出强制性条款规定:装有电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记者查询发现,GB7258已几易其稿,包括1987199720042012四个版本。而有关汽车电动窗的规定,从2004年版本才增加进来。而2012年版国标与2004年版相比,条款表述只变化了一个名词,由“电动门窗”修订为“电动窗”,少了一个“门”字。

一个“门”字引发争论

电动门窗与电动窗是否属于同一概念?电动窗是否包括电动天窗?记者并未查询到关于汽车术语的标准规范,一些业内专家也表示不清楚此方面是否有规定。

“电动窗跟电动门窗应该是一个概念,天窗应该是单独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汽车市场分会秘书长王洪昌的判断没有十足把握。

“电动窗一般指的就是风窗,没有天窗的事,我们起草这个标准时,指的是车身两边的窗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GB7258起草人解释这一条款后,针对“天窗是否属于电动窗”的提问,着重强调了一句“我理解是没有包括”,语气也不是十分肯定。

经一番周折,记者联系上了2004版和2012GB7258制定的主要起草人应朝阳。他表示,当初制定标准时没有考虑电动天窗的事情。“天窗这一块原则上应该是不包括。从当时的本意上来说是不包括,因为当时是针对两侧车窗来说的。”

“如果说包括了天窗,还应该加一句电动天窗开闭合。”北京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副总经理颜景辉认为,该条款的表述不够完全、不太确切,因为“上升、下降”等词一般对应着车身两侧的风窗,而天窗都是前后滑动式的开启闭合。

有观点认为,电动门窗指的是汽车电动门上的风窗,而电动窗的范畴就更大,包括电动天窗。“当时就是编辑性修改,当时有人提意见,说电动门窗不太好理解。”对于2012版标准为何少了一个“门”字,应朝阳解释称,当时标准修订时有人提意见,说电动门窗究竟指“电动门的窗”还是“电动的门窗”,后来就删除了一个字。

但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看来,GB7258关于电动窗的条款规定,电动窗不论满足“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还是“遇障碍可自动下降”条件,本意、出发点都是保证使用者安全,电动天窗同样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危害,应该广义地去理解这一条款。“从标准制定出发点来考虑,本意是保证消费者安全,既然如此,不管车门车窗还是天窗,都应该执行这个标准,只不过天窗平常用的比较少,厂家在这方面注意得不够,没有充分重视起来。”

“当然包括了,因为天窗也是车窗里的一个啊,我认为表述没有问题。”长期跟踪研究汽车技术的正高级工程师洪治平,也同意上述专家观点。另外,记者采访发现,一些消费者认为电动窗本身就应包括电动车窗,涉及的安全规定应该相互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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