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4/01/10 10:20:07,浏览:782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一项有关食品药品纠纷案的司法解释称,“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法当天举行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根据新规:“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孙军工以“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举例称,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与此同时,新规还指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孙军工表示,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除此之外,当天公布的这项司法解释主要内容还包括,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