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检院专家解读儿童家具新标准
发布:2012/08/02 09:20:18,浏览:2229

国家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将于201281日正式实施。南京市质检院专家介绍,该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既是针对特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家具各类产品的质量评价标准,又是专门针对儿童特性涉及的安全卫生标准。

  专家表示,该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志、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等,具有强制性,标准中对安全要求和警示标志为强制性指标,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安全要求”中主要规定了产品的感观(或外观)和结构等安全要求、产品的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和阻燃性能等要求。其中,对儿童家具的边缘及尖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产品不应有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危害的、危险性的、可触及的边缘或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此外,针对儿童在使用家具时手指可能会卡在孔及间隙中的问题,标准对儿童家具的孔及间隙也有明确的要求: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有害物质限量部分,规定了表面涂层中(Cr、铅Pb、镉Cd、汞Hg、锑Sb、砷As、钡Ba、硒Se)八种可迁移元素的限量指标,纺织面料和皮革材料的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的限量指标,以及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指标。

  其中,儿童家具表面涂层增加了锑Sb、砷As、钡Ba、硒Se四种可迁移元素重金属限量指标。游离甲醛和可分解芳香胺则参考纺织品国家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A类纺织品(婴幼儿用品)的技术要求,即:游离甲醛不可超过20mg/kg,可分解芳香胺不得检出。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指标不得超过0.1%

  “警示标志”中主要规定了在产品上(包括使用说明)要有警示语的醒目标志,避免给儿童带来不必要的危险或损害。

  如:1.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志产品使用年龄段,即“3~6岁”“3岁及以上”“7岁及以上”。

  2.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3.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志“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4.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5.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实施后,凡在我国境内生产或销售(含进口)的儿童家具的产品质量,必须执行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该标准将在指导企业生产、维护社会各方利益、提高市场产品质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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