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发布:2014/02/17 16:27:52,浏览:551

新版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31起施行,19998月发布的老办法同时废止。新版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统一配置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同时负责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以上职责的,可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要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产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建立诚信档案。其中用于贸易结算的水、电、燃气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水、电、燃气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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