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瓶炸瞎车主眼,商行厂家都被判赔
发布:2014/03/04 10:10:11,浏览:769

  惹事的电瓶。

  尹某从邵某的商行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一天,他发现电动车无法发动,便下车检查电瓶,这时电瓶发生爆炸导致其左眼被炸伤失明。尹某将电动车销售商邵某、电瓶生产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损失34万余元。常熟市法院经公开审理,昨日作出一审裁决。

  案情回放

  电瓶爆炸致车主失明

  33岁的尹某是贵州人,从小跟着打工父母到常熟生活,30岁不到就有了自己的小型服装加工厂。

  2011830日,尹某到当地人邵某开的电动车商行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12212日下午,尹某坐上电动车准备出门,但发现车子启动不了。尹某喊来工人小李帮忙扶着车子,自己则掀开电瓶上的盖子,查找原因。尹某边说“原来是一根线松动了”,边用手去触碰这根松动的线。就在此时,只听“嘭”地一声后,尹某双手捂着眼睛,痛苦地呻吟着,不断有血从手指缝里流出。

  在医院,尹某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双眼化学伤”。半个月后,尹某在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进行了左眼破裂修补术,但他的左眼还是失明了。20128月底,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构成八级伤残。

  住院期间,尹某多次联系电动车销售商邵某,商讨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4月,尹某将邵某、电瓶生产商常熟万力达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惹事的电瓶。

  

  尹某从邵某的商行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一天,他发现电动车无法发动,便下车检查电瓶,这时电瓶发生爆炸导致其左眼被炸伤失明。尹某将电动车销售商邵某、电瓶生产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各项损失34万余元。常熟市法院经公开审理,昨日作出一审裁决。

  通讯员陈香许文燕

  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案情回放

  电瓶爆炸致车主失明

  33岁的尹某是贵州人,从小跟着打工父母到常熟生活,30岁不到就有了自己的小型服装加工厂。

  2011830日,尹某到当地人邵某开的电动车商行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2012212日下午,尹某坐上电动车准备出门,但发现车子启动不了。尹某喊来工人小李帮忙扶着车子,自己则掀开电瓶上的盖子,查找原因。尹某边说“原来是一根线松动了”,边用手去触碰这根松动的线。就在此时,只听“嘭”地一声后,尹某双手捂着眼睛,痛苦地呻吟着,不断有血从手指缝里流出。

  在医院,尹某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双眼化学伤”。半个月后,尹某在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进行了左眼破裂修补术,但他的左眼还是失明了。20128月底,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构成八级伤残。

  住院期间,尹某多次联系电动车销售商邵某,商讨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4月,尹某将邵某、电瓶生产商常熟万力达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定

  两被告均有错负主责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在购买电动车后,自行配置了6DGA120型电瓶组,再销售给尹某,该电瓶组内部部分相邻的电瓶正、负极接线端子间距过小,电瓶互相连接方式不够合理,在检查或维修过程中,易造成不相连接的正负极之间接触打火,发生电瓶的爆炸。因此,邵某存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鉴定,万力达公司作为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存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尹某自行检查电瓶的故障,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尹某的损失应由电动车销售商邵某、电瓶生产商及其本人共同承担。

  昨日下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邵某、常熟万力达电器公司各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各赔偿尹某各项损失12万元;尹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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