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发布:2018/07/22 18:01:06,浏览:9928
江苏省质量协会章程

(经2016年10月28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质量协会。英文译名:Quality Associ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QAJP。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产品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服务企业以及从事经济管理、质量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广大质量工作者,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之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努力提高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和质量认证工作者的素质,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维护企业、会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质量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质量强企、质量强市、质量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全省宏观质量管理,提出全省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学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研究和产品质量问题研讨,培育各条战线上质量先进的典型。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和质量检验工作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普及产(商)品质量监督与质量检验知识;

(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承办政府委托的技术审查,帮助企业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相关行政许可类技术许可与审查工作;

(七)接受政府、行业委托,实施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行业性、地区性、全国性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用户满意度调查和市场调查;

(八)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精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

(十)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接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防伪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十一)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服务,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开展交流合作,与国内外质量中介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量工作与国际贯例接轨。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质量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长三角质量水平,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十三)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建立江苏质量网站,广泛传播质量管理信息;

(十四)举办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产品生产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和服务企业。外省、市上述企业在江苏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分支机构;

(三)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认证、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四)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五)从事多年质量认证、质量检验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六)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七)从事质量政策、法律等相关方面研究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

(八)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核实入会单位(个人)相关资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覆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触犯刑律的,其会籍及在本团体担任的职务自行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八)对触犯刑律的会员,撤销其会籍及在本团体担任的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作严谨,热心本团体工作;

(二)在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和质量研究领域有成就、能够承担本团体交付的工作;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年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等额选举) 。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 年10 月28 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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